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一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
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白银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北关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甘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定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新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二初字第33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芦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