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北关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人民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社主任。
经申请执行人临洮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恢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民一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省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银行存款2889570.15元。
二、冻结、扣划甘肃省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银行存款2275900元(自2007年2月7日至2016年7月15日)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746600元(自2007年2月7日至2016年7月15日)。
三、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甘肃省合作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其他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抵偿所欠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峰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