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4民初487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敬博,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余敬博、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余敬博、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5元,减半收取72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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