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古水平、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5民初64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古水平,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景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城南苏占。法定代表人陈东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军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古水平、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凤海、被告古水平的委托代理人牛现旗、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军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西平县水利局的北柳堰河仪封至刘李庄段治理工程,并转包给被告古水平施工,被告古水平又将该工程第二标段的四座桥梁工程再次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工程造价265万元,工期90天;施工中按月兑付工程款,原告垫资不超过50万元,超过后由被告古水平垫付,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后,应付工程款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的四座桥梁工程全部于2016年春之前竣工,业主方已将全部工程款(包括质量保证金)全部拨付给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大部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古水平。施工期间和工程竣工后,被告古水平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102万元,垫付材料款、人工费杂项开支等1417122元,下余21287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古水平以业主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下欠工程款。除合同约定的桥梁工程外,被告古水平还将两座桥梁引线的混凝土交由原告提供,价值36000元,将该款支付给原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古水平偿还工程款248878元,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古水平辩称,1、与古水平签订工程合同的是原告和何建良二人,所以现在原告以个人身份起诉不合适;2、原告诉称被告欠工程款不属实,被告古水平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并替原告垫付混凝土工程款14万元,所以被告古水平要求原告予以返还。
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原告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中标西平县水利局的北柳堰河仪封至刘里庄段治理工程2标段,投资金额5134466元,后又追加投资32.59万元。中标后项目由与其公司合作的予敬博负责,公司从未与原告就涉工程发生直接的民事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不具备此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认为其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法律不符。理由如下:首先公司中标的西平县水利局的北柳堰河仪封至刘里庄段治理工程2标段总投资额546.04万元,截止目前,西平县财政局拨款546.04万元,被告公司已经支付于敬博和古水平共计544.62万元,剩余3.32万元为税金。被告公司已按照约定进行了支付。剩余问题为古水平未支付原告***建设工程合同款,系二人合同纠纷,与公司无关。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中标西平县水利局的北柳堰河仪封至刘里庄段治理工程2标段,投资金额5134466元,后又追加投资32.59万元。中标后项目由与其公司合作的于敬博负责,予敬博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古水平施工,被告古水平又将该工程第二标段的四座桥梁工程再次转包给原告***、何建良施工,双方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工程造价265万元,工期90天;施工中按月兑付工程款,原告垫资不超过50万元,超过后由被告古水平垫付,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后,应付工程款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的四座桥梁工程全部于2016年春之前竣工,业主方已将全部工程款(包括质量保证金)全部拨付给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于敬博和古水平共计544.62万元,剩余3.32万元为税金,已按照约定进行了支付。施工期间和工程竣工后,被告古水平按照合同书的约定以现金方式、垫付材料款、人工费杂项开支等大部分支付给原告***。施工期间何建良退出,并表示承包工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2017年7月17日,被告古水平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也是该工程施工的管理人李新生进行了算账,被告古水平以现金方式、垫付材料款、人工费杂项开支支付给原告***253402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合同书、算账单、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账清单、中标通知书、中标施工承包合同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何建良已退出,并表示承包工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认为算账单中老裴工资33000元,小钱48900元,检测费用13509元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另外在合同书外他施工的引线工程36000元应由被告古水平给付,被告古水平对此不认可。被告古水平认为2016年9月7日给原告***汇款200000元双方算账时没有算上,2019年10月经法院处理,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替被告古水平付了140000元的混凝土款,被告古水平认为此混凝土款应该由原告***付,原告***应返还给被告古水平,原告***对此也不认可,并说被告古水平2016年9月7日给原告***汇款200000元是被告古水平还借原告***的借款。双方的认为因双方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均不认可。原告***、被告古水平已进行了算账,被告古水平以现金方式、垫付材料款、人工费杂项开支支付给原告***2534022元,合同书施工工程量总款为2650000元,两者相减为115978元。原告***请求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工程款支付完毕,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1597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原告***负担1259元,被告古水平负担1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