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平县恒润商混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1民初3991号
原告西平县恒润商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专探路口向西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爱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城关南苏占村。
法定代表人陈东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平县恒润商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平县恒润商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西平县恒润商混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垣县城关南苏占村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单位,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平县恒润商混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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