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7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泰康路39号天元在水一方9幢1-1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107国道与七里河交叉口。
负责人:秦新成,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6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