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11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新107国道与七里河交叉口。
负责人:秦新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克俭,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郑有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区商品砼分公司负担9970元,由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振勇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