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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000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经查,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盛夏公司及盛夏公司与金地公司之间的关系,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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