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03民初1313号
原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叶俊民,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怡和嘉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郑有良。
被告:***,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郑州名门地产有限公司、郑州盛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跟着被告***在郑州二七区万千世纪城干活,做的是水电供暖,后来结工资的时候,工地还欠原告10000元,一直没有给。经原告多次催要,郑州盛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签写了一张欠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郑州市二七区万千世纪城工地从事水电安装。2016年4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工资壹万元整,郑州市万千世纪城3号穿线安装。***2016、4、12”。后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为证,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郑州市二七区万千世纪城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河南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