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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827号 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695595N,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西锁簧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6219572E,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西平定古州同意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