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2民初281号
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建光,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隆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确切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