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9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山西省乡宁县人,系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晋1029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确定: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15000元及利息、经济损失374242.9元,案件受理费21936.13元及鉴定费31500元。因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一、向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2年7月2日、12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保险、民政、税务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了解到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无生产经营迹象。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仍分文未履行。2022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我院执行过程不持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乡宁金山煤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