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市威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5096号 原告:濮阳市威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昌盛路7号。 法定代表人:卓淑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发区政和一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威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