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4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路中段6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河南鑫***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政和一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濮阳市天然气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濮阳市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终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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