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979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3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12月20日、2022年1月29日、2月25日、3月25日三次通过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29日作出(2021)鲁1728执203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拒绝前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20000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20000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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