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执717-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海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渭源县。
法定代表人:赵建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怀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亚东,该公司经理。
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判决如下:一、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300元及利息18644.1元(息至2020年1月5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2020年1月6日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后因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达成了和解:一、查封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号为甘(2018)渭源县不动产权第0001641号房产;二、从2020年10月份起,渭源县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给付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直至所有工程款付清为止。同日,申请执行人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23执7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李宁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