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侯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23民初66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侯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新城区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84039690C。
法定代表人:赵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被告侯某、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佳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包飞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