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659号
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渭源县清源镇新城区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84039690C。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住渭源县。
第三人:渭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地址渭源县清源镇清源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镇镇长。
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渭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第三人愿意继续催缴剩余工程款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芳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