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24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终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认定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错误认定赵路路个人为适格主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损害了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主张其与甘肃龙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原裁定确认赵路路是适格主体错误。经查,原审裁定结果是驳回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民事权益并未因此受损,其申请再审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龙 鑫
审判员 张永梅
审判员 满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