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124民初2308号

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84039690C。

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福,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11202010186887。

被告:***,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住临洮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月平,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住临洮县/div>

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源强盛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渭源强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福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渭源强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立即给付安置房建设尾款74588.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渭源强盛公司与***签订《XX镇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施工协议》,工程完工验收后,***搬入该安置房内,但仅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剩余建设尾款74588.5元未付。

***辩称,拖欠渭源强盛公司建设尾款及金额属实。因施工方承建的房屋存在墙体有裂口、大门打不开、屋顶漏水,房屋后墙处排水不畅等瑕疵,待渭源强盛公司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后,再支付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主张房屋存在瑕疵,结合本院勘验笔录及双方陈述,对***房屋存在墙体裂口、大门打不开、屋顶漏水、房屋后墙体排水不畅问题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初,临洮县玉井镇人民政府为本镇苟家坪村、录丰村、陈家嘴村的120户村民申报易地搬迁工程,安置地点确定在XX镇,被告***为其中的一户搬迁户。2014年3月10日,由玉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全体易地搬迁户选出村民代表作为甲方,渭源强盛公司为乙方,临洮县玉井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监督方,签订了《XX镇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对工程概况、工期、付款方式、各方的义务、保修期限、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协议付款方式约定,在工程开始建设后,甲方按照修建说明预付30%的建房款,安置房建设主体完工后,甲方按照修建说明拨付30%建房款,全部工程完后,乙方向甲方移交符合协议约定的全部施工图和竣工资料,并经竣工验收后,甲方付至总工程款的90%,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或乙方有违约行为的,乙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3月27日,临洮县玉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搬迁群众代表与渭源强盛公司的见面会,签订了《玉井镇易地搬迁项目会议纪要》,对房屋的A、B、C三种户型的建筑材料及价格进行了协商确定,施工方代表和群众代表进行了签名确认。2014年4月29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定西市临洮县玉井镇、南屏镇等乡镇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甘发改赈迁﹝2014﹞617号文件,对搬迁对象及安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事项进行批复。2014年5月31日,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整合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玉井镇安置点的批复临发改发﹝2014﹞179号文件,对于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限等事项进行批复。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缴纳总费用130000元。该工程完工后,没有组织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2015年12月临洮县玉井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户分配房屋,***分得B户型302号房屋,建筑面积107平方米,该房屋已经由***实际管理使用。***分得的住房应支付总费用204588.5元,扣除其已经交纳的130000元,剩余74588.5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临洮县玉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玉井镇易地搬迁项目工程,并作为工程的监督方,渭源强盛公司作为施工方与全体搬迁户代表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应遵守执行。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以临洮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的时间为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搬迁户代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行监督实施,原告渭源强盛公司是XX镇易地搬迁项目整体工程的施工方,在完成项目工程后,由玉井镇人民政府组织向各搬迁户进行房屋分配,被告***已经对该房屋实际管控使用。被告***应当支付拖欠原告渭源强盛公司建房尾款74588.5元。而在***对分配的房屋实际管控使用后,经玉井镇人民政府多次催收,***拒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依照此规定,***应承担继续缴纳房屋剩余尾款的法律责任。对渭源强盛公司提出由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该易地搬迁项目,统一设计施工,且***已经入住使用,故***以建设的房屋有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原告款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主张房屋存在裂缝、大门打不开、厨房屋顶渗水等瑕疵需要维修的问题,根据认定的有效证据,该房屋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应由***自行维修,待实际费用产生后,可另行向渭源强盛公司主张。

综上所述,被告***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得住房一套,应当按照约定全额缴纳建房款,对渭源强盛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74588.5元。

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计832元,由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米多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