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661号
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新城区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84039690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
第三人:渭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清源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渭源县清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庭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缐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