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446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公民身份证号×××,住临洮县。
被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渭源县清源镇。
被告: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住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
被告:**,男,现年46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住渭源县。
原告**与被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源县自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前未掌握到被告已在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6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李 国 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苗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