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海昌商贸有限公司、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3170号之二 原告:天水海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酒泉钢铁集团天水**物流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新城区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渭源县兴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莲峰镇下街街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生于1973年11月1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女,生于1977年9月1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海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渭源县兴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海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海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海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76元,减半收取计112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水海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