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9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新城区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84039690C。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2,男,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诉称,2019年3月,被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中铁十局承包了新疆***至富蕴段站前工程S2标段工程的附属工程。后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处的负责人**2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我,双方协议按150元每立方米计付劳务费,最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完工一次性付清。达成协议后我组织民工进场施工,至2019年底工程完工。经结算,我实际修建的工程量为13000立方米,劳务费1950000元,零工费用30000元,合计1980000元。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劳务费直接向农民工发放,二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我出具欠条,后仅支付414000元,剩余劳务费183200元至今未付。
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2挂靠被告渭源县强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新疆***至富蕴段站前工程S2标段工程的附属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原告,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福海县,应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