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42执异29号
案外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潘店周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74029059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小勇,男,1976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住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住该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人,酉阳县人,住酉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称,酉阳县人民法院因执行**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冻结了案外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酉酬镇人民政府的保证金30万元。请求解除对该保证金的查封。理由是案外人与***无任何关系,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保证金进行查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2015年6月17日,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酉阳县酉酬镇溪口至巴坷村通畅公路工程。2015年6月28日,与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珍富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所中标的该工程整体转包给张珍富。2015年6月29日,酉阳县酉酬镇人民政府与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酉阳县酉酬镇溪口至巴坷村通畅公路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7月14日,张珍富将60万元存入酉阳县酉酬镇人民政府作为该工程的保证金。2015年10月21日,酉阳县酉酬镇人民政府退30万元保证金至张珍富的银行账户。
本院在执行**与***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经查,酉阳县酉酬镇溪口至巴坷村通畅公路工程虽是张珍富与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是***承包修建,存入酉阳县酉酬镇人民政府的保证金也是***向张珍富借支交付。2016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6)渝0242执9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剩余的30万元保证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酉阳县酉酬镇溪口至巴坷村通畅公路工程保证金30万元系被执行人***用张珍富的名义存入酉阳县酉酬镇人民政府。本院对该保证金予以冻结符合有关规定。案外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称该保证金系其公司的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其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强
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
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冉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