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666号
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石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317067XD。
法定代表人:熊志其,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城黄池路中段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74029059。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洪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楮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