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5民初12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城黄池路中段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俊杰,男,1980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系乾坤路桥江永分公司负责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玲,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龙云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柏
书 记 员 欧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