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城黄池路中段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审被告:***,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4民初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载明内容,上诉人诉请返还的130万元系其与***基于工程项目转让款项,该款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并已由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