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民申36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雅江县某某段。住所地四川省雅江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雅江县某某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33民终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