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财保388号
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石槽集乡**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0LE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鑫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