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37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石槽集乡**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0LE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豫1624财保3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现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