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3746号
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石槽集乡**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0LE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请标的由262038.50元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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