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02民初10011号
申请人:南阳市圣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楼院内办公楼东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200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阳市圣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圣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4344.1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54344.1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以承担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圣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4344.17元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4344.17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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