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

河南旭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4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旭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世纪家苑2号楼3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创,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
法定代表人:范天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旭辉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1月11日前履行(2017)豫0184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该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8年1月11日、2018年6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8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7月27日在限高系统内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2018年7月24日前往新郑市住房保障及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5、2018年7月24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转盘东、豫04公路南侧土地一宗,该土地已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6、2018年7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旭辉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进行终本约谈。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刘明波
审判员*瑞甫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代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