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21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灯草沟村大侠谷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9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新0121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