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27民初349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流(淇门-***)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建管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建管局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干流(淇门-***)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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