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883号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再兴,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东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5196U。

法定代表人:林士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由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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