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295号
原告:江苏捷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克兵,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H3KP2Q。
住所:溧阳市。
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士朋,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5196U。
住所: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江苏捷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江苏捷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捷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天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