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959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德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财融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三亚亿隆置业有限公司、长垣县金谷农林种植有限公司、王**豪、张永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德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云飞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张能宝
书记员  赵鹿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