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81执639号
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民终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16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844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娟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