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2民初2516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才龙
法官助理 张桂芳 书 记 员 汤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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