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5民初476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第二大街西(众合环宇国际大厦)1幢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