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904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第二大街西(众合环宇国际大厦)1幢8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8013633。
法定代表人:王建闯,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