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财源防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民初220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锴,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财源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第二大街西(众合环宇国际大厦)1幢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侯展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
法定代表人:攀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子曦,男,汉族,1996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第二大街西(众合环宇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闯,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财源防腐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以河南省财源防腐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河南省财源防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河南省财源防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强
书记员周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