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执复11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豪,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北京信***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北京信***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财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2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24层2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第二大街西(众合环宇国际大厦)1幢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垣县金谷农林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亿隆中央花园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林旺安置区一期L区。 法定代表人:**豪,该公司董事长。 **豪、***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财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财融公司)与河南省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房地产公司)、河南省亿隆高效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农林公司)、河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腐工程公司)、三亚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置业公司)、长垣县金谷农林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农林公司)、**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海南高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琼民初18号民事判决,判令:1.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北京财融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函》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与北京财融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有关亿隆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继续履行;2.确认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与金谷农林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有关亿隆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确认金谷农林公司与**豪、***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有关亿隆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4.亿隆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豪、***持有的亿隆置业公司100%股权恢复登记至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四公司名下(其中亿隆房地产公司持有33.97%、亿隆农林公司持有28.25%、***投资公司持有33.33%、防腐工程公司持有4.45%),**豪、***、金谷农林公司、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予以协助;5.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北京财融公司支付违约金1965.5142万元(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6.驳回北京财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驳回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663965.71元(北京财融公司已预交),保全费10000元(北京财融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46894.5元(亿隆房地产公司已预交),合计2820860.21元,由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共同负担2810860.21元,由北京财融公司负担10000元。鉴定费50000元(北京财融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财融公司负担。 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亿隆置业公司、金谷农林公司、**豪、***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北京财融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海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7日,海南高院作出(2019)琼执24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继续履行2016年11月14日与北京财融公司签订的有关亿隆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2.亿隆置业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豪、***持有的亿隆置业公司100%股权恢复登记至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四公司名下(其中亿隆房地产公司持有33.97%、亿隆农林公司持有28.25%、***投资公司持有33.33%、防腐工程公司持有4.45%),**豪、***、金谷农林公司、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予以协助;3.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共同向北京财融公司支付违约金1965.5142万元(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4.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等281.086万元、本案申请执行费及评估、拍卖等费用。 **豪、***不服,提起执行异议称,海南高院(2019)琼执24号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因本案所涉股权变更登记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事项依据即本案执行依据,存在未决事项。未涉及2016年11月之后亿隆置业公司归还银行本息和增加建设项目支出共计3.9亿元事项。如强制执行股权,会导致执行标的并非生效判决所指向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会导致明显不公平且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豪、***认为,亿隆置业公司已经增加了巨额投入,导致情势变更,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变更合同内容,**豪、***拟另行提起诉讼,故请求停止执行。 海南高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已经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判决。海南高院依据生效判决作出(2019)琼执24号执行通知,属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豪、***以情势变更和拟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暂缓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9年6月3日,海南高院作出(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驳回**豪、***的异议申请。 **豪、***不服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中止(2019)琼执24号案件的执行措施。主要理由为:1.(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中止申请的理由没有作出回应。复议申请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及情形变更,同时也提出“如强制执行案涉股权,事实上会导致执行的标的并非生效判决所指向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本意是说明如果执行(2019)琼执24号执行通知,将会明显不公平且会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因此要求中止执行。而(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只是程序性的讲“要求本案暂缓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说法无法令人信服;2.生效判决存在认定错误问题。据此,复议申请人认为(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没有回应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中止执行的理由,且本案继续执行会造成不可逆的明显不公平的后果,法院应当实质性审查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而不是程序性的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 北京财融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豪、***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主要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复议申请人的异议、复议理由均不属于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法院应当予以驳回;2.复议申请人的异议及复议理由均是对原生效判决的否认,这不属于执行案件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3.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时请求事项不一致,先后提出暂缓执行和中止执行申请,事实不清,逻辑混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共同提交书面意见称,应对本案中止执行,并撤销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除同意复议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理由外,补充如下:1.2017年4月7日,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己经解除了与北京财融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后该四家公司将亿隆置业公司100%股权出让给金谷农林公司,金谷农林公司后将亿隆置业公司的100%股权出让给了**豪、***。现亿隆置业公司100%股权属于**豪、***二人;2.本案二审及一审判决是在北京财融公司没有支付一分钱转让价款的情况下,判令该四家公司违约,并应当继续履行与北京财融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上述判决严重背离公平正义原则;3.生效判决的错误认定致使北京财融公司空手套股权,对此该四家公司已于2019年6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959号,目前裁定结果还未作出。 金谷农林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应对本案中止执行,并撤销海南高院(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除同意复议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理由外,补充如下:1.金谷农林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从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四公司处受让亿隆置业公司100%股权,之后又于2017年6月全部出让给**豪、***二人;2.本案生效判决判令**豪、***二人退还股权给金谷农林公司,金谷农林公司再退还给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投资公司、防腐工程公司。主要是认为金谷农林公司受让和出让亿隆置业公司股权的合同无效,该认定错误。对此上述四家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异议裁定以本案暂缓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豪、***的异议申请是否正确。 海南高院异议裁定认为“异议人以情势变更和拟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本案暂缓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经查,**豪、***向海南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为停止执行(2019)琼执24号案件的执行措施。主要理由为本案所涉股权变更登记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事项依据的民事判决存在未决事项与诉讼。可见,**豪、***的异议请求未明确要求暂缓执行,而停止执行可能包含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情形所审查的案件也各不相同,海南高院仅对本案是否符合暂缓执行条件作出认定有失片面,未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进行全面审查,未对认定的事实理由进行阐述,确有不当。海南高院在异议审查中应向**豪、***释明相关法律,要求其明确诉求,对其异议请求是否成立,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 综上,海南高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执异6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