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90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8882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2256元,本院于2019年01月29日受理后,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7月12日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没有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有辆车,本案已经将该车辆进行查封,但现实中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没有采取拍卖措施。4、因被执行人***未在居住地居住,实际下落无法控制,故无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综合上述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本案债权仍然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过程、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在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均对其进行了告知,并已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福鑫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手段已穷尽,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