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30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义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河南省**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冀09民终7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25538.8元。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名称: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经另案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产歇业状态。
4.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冀J×××××、冀J×××××、冀J×××××、冀J×××××、冀J×××××号汽车五辆。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25538.8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勇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