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华诚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120号
原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高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市华诚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武华大道中段(原武鸣高益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华诚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