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27民初2968号
原告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腐蚀公司)与被告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羽公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2020年12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冬冬,被告龙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南、李高晴,被告中龙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龙羽公司的工程,中龙建公司无权以其名义进行发包,但原告施工后,龙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勇在补充协议书上签名认可了中龙建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龙羽公司。李大勇在补充协议、项目工程结算书上签字,虽然没有加盖印章,但李大勇系龙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名的行为应视为龙羽公司的行为,因此龙羽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龙羽公司辩称李大勇系中龙建公司委派到龙羽公司,因股权等纠纷李大勇法定代表人已经被撤销,李大勇已不能代表龙羽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知道龙羽公司内部的纠纷,故对龙羽公司辩称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利息从2020年12月1日起算,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有利息足以弥补其损失,对其主张违约金5万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中龙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防腐蚀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洛阳龙羽宜电文明生产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保温油漆等安装工程)。其中约定相关事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洛阳龙羽宜电文明生产改造工程—保温油漆等安装工程。2.建设地点:洛阳市宜阳县、洛阳龙羽公司厂区内;5.目标工期:2018年3月23日—2018年5月30日。五、合同价款: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方式:暂定总价230万元,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固定单价执行分项报价表中价格。六、结算及付款1.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支付到已完3个月进度结算的70%;竣工结算先经公司审核,再经外审审计完毕后(竣工后3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0%;预留结算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整体验收合格后1年)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无息),保修责任不予减免。中龙建公司、防腐蚀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中龙建公司为原告出具洛阳龙羽宜电文明生产改造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563598元。中龙建公司加盖印章,时间为空白。中龙建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人、经营管理部审核人签字。防腐蚀公司承包负责人签字。龙羽公司(甲方)、防腐蚀公司(乙方)、中龙建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鉴于丙方中龙建公司与防腐蚀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洛阳龙羽宜电文明生产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保温油漆等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洛阳龙羽宜电文明生产改造工程—保温油漆等安装工程交予防腐蚀公司进行建设,该工程已施工完毕。现中龙建公司与防腐蚀公司均同意中龙建公司将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甲方龙羽公司。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丙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甲方全部承继,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享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二、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具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亦不再履行约定的义务;三、《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结算与付款”的第1款“付款”变更为以下内容:1.乙方收到甲方支付(或甲方委托格锐建材等第三方支付)的本工程的进度款的85%,合计1329058元,具体时间以乙方到账为准,乙方立即签订本协议;2.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打到约70%后,乙方于3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及决算资料(决算以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并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取得)提交给甲方,双方签字确认并办理资料接收手续的时间为准。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原决算进行审计,提交审计结果,审计后金额不能低于1563598元,双方签字确认,如果甲方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以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审计结果为准1563598元。4.2019年11月30日前甲方按照双方签字的审计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的进度款为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金额,甲方向乙方结清剩余欠款。5.甲方付款至合同总额的85%及双方签认审计结果后10日内乙方出具工程款全额发票。6.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则乙方有权继续追甲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违约金确定为5万元),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四、本协议约定与《施工承包合同》有相互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龙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勇签字,防腐蚀公司加盖印章、委托代理人王书辉签字,中龙建公司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蔡鲤泽签字,协议时间为空白。龙羽公司也与防腐蚀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项目工程结算书一份,承包合同李大勇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时间为空白。结算书上李大勇签字,龙羽公司未加盖公章。防腐蚀公司加盖印章,承包负责人签字。
一、限被告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3598元及利息(依据未付款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6元,由被告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小红
书记员 杨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