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03执保218号
申请人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保全被申请人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5499007.2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工业防腐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查封保全金额549900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娄青
法官助理**书记员***